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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时间: 2024-02-21 |   作者: 产品展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决定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其派发安排请参阅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准,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5元(含税)。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119,896,407,64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5元(含税)计算,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7,384,979,108.67元(含税及等值外币),其中A股股本95,115,471,046股,派发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13,791,743,301.67元(含税)。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本公司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的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分红派息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45元。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后续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16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05元。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依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0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能够轻松的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依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相互连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依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05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几个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能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依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其他机构投资的人,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公司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