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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大款警察”林福久的十年敛财之路

“中国第一大款警察”林福久的十年敛财之路

时间: 2024-04-07 |   作者: 65mn钢板厂家

  在鞍山市检察院税侦处处长、市公安局税侦分局局长位子上的10年,林福久平均每年的违法违纪收入500多万元,相当于每天敛财过万元。这位被媒体称为“中国第一大款警察”的处级干部,个人资产达到5000多万元。较之于林福久这样一个贪财警察的样本,基层警察权力构架的失衡或许更让人吃惊

  54岁的林福久官场履历并不复杂。用他自己的线岁到鞍山市检察院工作开始,3年半提调研室的副主任,再提到批捕处副处长、税检处处长,1998年调到公安局任税侦分局局长”。自小家境贫寒,并无太多外在倚靠的林福久只有靠自己“脑子灵活”。于是早期就和一般“老实的”基层干部显得不一样,1993年任鞍山市检察院税检处长之前,他已经通过种种买卖有了2000万元的个人身家。

  1982年刚刚转业到地方的时候,林福久觉得“调研室那时也挺苦也挺穷,顶多帮人卖个宣传画,卖个书啊,帮单位挣点钱。要发财感到太困难了”。善于交朋友的他开始从深圳、香港等地的朋友身上得到“帮助”。林福久向专案组的描述是,“开始允许做买卖的时候,我就先后成立两个公司,一个是安装紧俏的防盗器,一下就挣了180万元。在炒股票的时候,深圳的朋友帮我,买了合成股票20万股,第二年就卖了200多万元,去了本金,还剩230多万元。”

  林福久那时拥有过一个资本初兴时期的精明商人的形象,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在钢城鞍山的各大宾馆,一度聚集来自全国各地做钢材生意的“倒爷”。林福久是其中颇为成功的一个官倒。1987年,大多数官员对于下海经商还没有概念的时候,林福久办了一个钢材公司,“企业主要是靠朋友在香港工作,进口钢材。由于我是检察院的,批点钢材那也是很方便的”。1990年前,他往来于鞍山与北京之间,倒卖古玩,赢利颇丰。当1990年后国家经济提速的时代来临,像当年的那些最具胆略的投机者一样,林福久没有放过为数不多的几个发大财的机会。据林福久向专案组交代,在1988~1993年间,仅与香港商人经营钢材一项,就让他赚到700万元。1993年,林福久依靠可以拿到认购证的便利条件,更依靠敏锐的嗅觉,从股市捞钱。他还从黑市买下10万股合成股票认购证,倒手炒卖之后赚了180多万元。他还倒卖古字画、象牙、瓷器等古董和工艺品,在山东济南市开办“山东福玉艺术品有限公司”,经营玉器、古董;在山东泰安市开办“福玉山庄”,经营餐饮娱乐等等。10多年间,林福久利用职权,先后以他人名义开办9家公司,积累了2000多万元的巨额财富。

  放高利贷是林福久“生钱”的另一种方式。从1990年左右开始,他以外甥王春江名义出借,借贷款总计3000多万元,利率从2分到5分不等,利息收益达1260多万元。

  虽然职务便利使身家达到了2000多万元,可是和香港的朋友接触多了,林福久才感觉自己的眼界太小。“到香港之后,看到人家坐着奔驰车,住的山顶楼一下就六七个屋,好几百平方米。看人家生活,吃鲍鱼、鱼翅,请你一顿饭6000多港币。”林就感觉到“我赚个几千万算个啥,和人家比没了,人家几十个亿才算中产”。于是林福久把自己的目标定为一个亿,“不然以后做个大事手里都没钱”。

  1993年,林福久被任命为鞍山市检察院税检处处长,开始了他急速敛财的10年。当时税务检查还没有施行“两权分离”制度(即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分属不同部门)。林福久既可以判定哪家企业违规,又可以决定是不是、如何对其罚款。虽然从绝对的官僚体系来说,林的职务并不高,但是他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当时当地的潜在的官商交易体系。大量企业广泛存在税务问题的事实,给了林福久一个索取的空间。

  当年,经鞍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当时的队长邵正杰同意,林福久垄断了在交警支队车检科的检车线上为受检车辆安装汽车防盗报警器的生意。每安装一台防盗器就收取898元,每台净赚500多元,这笔持续一年的生意帮他赚到了50多万元。邵正杰后升任鞍山市公安局副局长,2001年因涉嫌贪污、受贿受到纪委调查,于一个凌晨逃跑,至今仍被公安部门通缉。

  林福久又利用查税职权,先后向鞍山市十多家房屋研发企业索要住房十余套,总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价值350余万元。经他手索要、调换和倒卖的房产总计多达30多套。他以解决单位职工或领导住房的名义,把其中少量住房调换给下属或同事使用,其余大部分房产,除了给自己亲属居住以外,都被他转手倒卖掉。他曾向鞍山某建筑公司索要一套219平方米的房子,价值70多万元,他花了50万元装修之后,转手以160万元卖给他人。

  掌握税侦权力之后的罚款权成了另一个主要的生财之道。1997年7月,鞍山某建筑公司涉嫌漏税100万元,林福久指示下属调查,并要对该公司处以最高金额也即漏税额5倍的罚款,就是500万元。曲某多次找林福久解释,林福久最后网开一面,要求该公司拿着支票到林福久自己开的花窖,拉走了4盆贵妃竹和4盆榕树,8盆花卉总价值最多一两千块钱,而林福久却卖了18万元。

  经辽宁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批准,鞍山市公安局税侦分局在1998年正式成立。林福久脱下检察官制服,穿上警服,担任税侦分局局长。上级部门对税侦分局的职能界定是:“税侦分局是侦办涉税刑事案件的职能部门,对涉税刑事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据该分局办公室主任介绍,税侦分局查处的企业涉税问题的职权,主要指偷税、虚开增值税发票和抗税三大类,而且只针对构成犯罪嫌疑的案件。对于没有构成犯罪嫌疑的案件,应移交给税务机关从行政执法角度处理。也就是说,罚款权在税务机关,税侦分局没有罚款权。然而很多企业并不知道这一点。在企业界眼里,执法查税的还是林福久的人,税侦分局成立后也一直沿循检察院税检处时期的做法,林福久动辄以罚款为由要挟企业。

  2001年2月,鞍山市审计对一家私人承包的集体公司进行审计,未曾发现任意的毛病。林福久得知情况后,就向承包人刘某放出风声,表示要查这家厂子。最后刘某招架不住,拿了10万元送给林福久,林福久再也不找她了。

  据林福久向专案组交代,他主管税检处和税侦分局期间,所掌握的不构成犯罪嫌疑的案件,有90%没有按规定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案件如何正确地处理,都是他直接向办案人交代。只要涉案单位向林福久纳贡,或满足林福久的要求,林福久便立即令下属中止调查。一家轧钢厂涉嫌偷税近100万元,厂长给林福久送上5万元,林福久便让该厂补交16万元税款了事。

  林福久在税侦分局内部要求,办案大队其他任何人没有受理案件的权力,必须由办公室受理,再由林福久一个人批案,交给办案大队调查。案件如何正确地处理,都由他直接向办案人交代。通过查税罚款,税侦分局每年收缴到数百万元资金,上级部门只是简单规定要统一上缴财政,却没有规定具体上缴哪一级财政。一些县(区)财政局、乡镇财政所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同林福久建立了非正常的转税关系。林福久可以将几十万至上百万元的税款转从请托单位入库上缴,请托单位则以高达25%~45%的比例给税侦分局提成,几年来,林福久由此而收到贿赂110多万元。

  而这样的案例,在林福久被“揪”出来之前似乎是地方基层的常态。林福久本人对此的理解是:“按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征管法,本来是税务局初查,然后偷税构罪的,移送到公安局,这是一个原则。但是大家都顾自己的小集体,都想搂点钱,自己挣点家底给局里做点贡献。税侦处查谁,谁就倒霉。”■